热点评!武威中院:司法建议为社会治理“把脉开方”

发布日期:2023-06-27 13:16:21 来源:法治甘肃网


【资料图】

近日,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某旅游公司、某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纠纷一案中,针对保险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,向全市24家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,既“抓末端、治已病”,又“抓前端、治未病”,通过司法建议“小切口”,为社会治理“把脉开方”。

2022年1月,秦女士在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,其后的滑雪者避让不及从其胳膊上滑过,致其十级伤残。秦女士认为某旅游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管理者,未对游客提供完备的护具,未配备专业指导人员,未尽到经营者、管理者的责任,存在过错,遂将某旅游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秦女士购买滑雪票时被要求同时投保《旅游观光景点、娱乐场所意外伤害保险》以及《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》。上述保险含有免赔额、免赔率、比例赔付等内容,游客所投保险具体保单内容需自行扫描识别二维码后阅读,保险公司未就上述限制、免除其赔付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。

诉讼中,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具有上述约定为由,抗辩扣除相关赔付款项。

武威中院审理认为,免赔额、免赔率、免赔项、比例赔付条款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约定,损失额在规定数额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,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。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上述条款,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”。对此类条款,保险公司必须对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,才能对投保人产生效力。本案中,游客须扫描识别二维码后才能查看保单内容,无人向其说明该险种适用的条款、赔偿项目及赔偿方式。保险公司在无据证实已就限责、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说明提示的情况下,要求按照免赔额、免赔率、限制赔偿项目、比例赔付条款予以赔付的抗辩理由,违背最大诚信原则,上述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无效,依法支持了秦女士的理赔诉求。

近年来,武威中院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,针对审判实务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、共性问题,及时作出司法建议书,变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为提前预防,通过“办理一案、治理一片”,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,增进民生福祉。(新甘肃·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建庆 通讯员 吴世彪)

责任编辑:高富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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